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何办理离婚登记,登记离婚有哪些时间要求?我们将为您进行一一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1、申请。根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应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对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便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得理由。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得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二、登记离婚有哪些时间要求
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文件之日起,最长一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证离婚质量,防止草率离婚;
2、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
3、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对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的时间,争取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