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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否要求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103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介绍:1995年,女青年黄某经人介绍与男子刘某相识并恋爱,因黄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两人一直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黄某生下一女孩。1999年,黄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刘某移情别恋,回到湖南老家长期居住。黄某独自带着孩子生活。

  日前,黄某以刘某对自己产生异心、不管不问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给付其经济补偿费用3万余元。

  此案经主审法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在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黄某经济生活抚养费5500元。

  观点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最高法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可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法院对黄某的这一请求给予了支持,除去请求中不合理部分,在判决解除黄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的同时,最终判定刘某给予黄某一次性经济帮助5500元。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的同居,所以说,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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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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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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