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离家与人同居
王女士与李某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时常产生矛盾。1998年7月,李某从家中搬了出去,与张女士同居。2001年1月,李某与张女士有了一个女儿。李某因重婚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如今,李某表示与王女士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她要求李某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20万元。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某的行为很显然符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某赔偿王女士10万元。
重婚十年开高额罚单
法官介绍说,当事人有重婚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有重婚行为的李某支付10万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属于此类案件中赔偿数额比较多的。法院主要考虑到李某有长达十年的重婚行为,对婚姻家庭不尽丈夫的义务,为了维护婚姻的严肃性、保护妇女权益,所以开出了高额“罚单”。
同居引发离婚占两成
法官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离婚率逐年递增。其中,因同居构成事实重婚引发的离婚纠纷逐年上升,大约占到离婚纠纷的10%到20%,有的地区高达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