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十年保姆都变成义务劳动?”舒秀英一纸诉状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十年的保姆工资。而身份的转换带来权利义务的变化,法院也只能为其争取离婚经济补偿。
保姆嫁为他人妻
2001年6月,60岁的舒秀华看到这样一则信息:陈春林,78岁,退休干部,因身体状况不佳,急需雇请一位保姆照顾生活起居。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舒秀华成了老人的保姆,她发现,躺在床上的老人是一个接近瘫痪的病人,老伴已故,有两个女儿,大的叫陈英珍,就是与她见面的那位,小的叫陈小珍,两人都是生意人,早晚都忙个不停,没时间照料父亲。
经过舒秀华的悉心照顾,一年后,陈竟然能下床走路了!陈知道,奇迹的发生离不开舒秀华的悉心护理。也正因此,他唯恐有朝一日舒秀华离他而去。
能用什么办法留住舒?陈春林思来想去,唯一办法就是娶舒为妻。当他将想法告诉女儿后,遭到强烈反对。但由于陈春林执意为之,两个女儿也只好听之任之。
陈春林的求婚触动了舒秀华漂泊无依的心灵。2002年11月,舒秀华搀扶着陈春林,一起来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磕磕碰碰风波起
结了婚,舒秀华理所当然就由保姆变身为妻子,陈英珍和陈小珍再也没向舒秀华给付工资,舒秀华也没有讨要。
自从与舒秀华结婚后,陈春林的病情进一步好转。然而,身体好了起来,夫妻之间的摩擦却多了起来。
一天,舒秀华在整理陈春林的衣物时发现一本存折,户名是“陈春林”,再看存取款数额,只见存款栏反复出现同一个数字:工资1350。“他不是退休干部吗?怎么才这么点工资?”带着重重疑问,舒秀华将存折放到了陈春林的面前。陈春林显得有些紧张,见隐瞒不住了,只好如实相告:他不是退休干部,只是一破产企业职工。住房虽然不宽,但产权是自己的。
舒秀华觉得受了莫大的欺骗,非常伤心。她可以不计较陈春林的谎言,但必须得到存折。陈春林也感到过意不去,于是勉强答应了。
当舒秀华来到银行柜台取钱时,临柜人员告诉她:“存折已挂失”。原来是老人的两个女儿将存折挂失了,以免她取走钱。
妻子以保姆身份讨工资
面对陈英珍、陈小珍的“逼宫”,舒秀华不止一次地考虑过究竟是走还是留。思前想后,舒秀华选择卸掉“妻子+保姆”的双重身份。
2011年12月的一天上午,舒秀华向陈春林提出离婚,同时按每月1200元支付9年多的保姆费。陈春林沉默良久,计算着究竟该付多少护理费。“10万多元”!想到离婚要花那么大的代价,陈春林恳求舒秀华不要离开他,舒秀华没有表态。然而,当陈英珍与陈小珍听说舒秀华想离婚后,极力怂恿父亲:婚要离,钱一分也不给。
2012年1月,芷江法院立案受理了舒秀华的起诉。承办案件的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舒秀华起诉的是离婚,而在诉讼请求中则要求被告支付其与被告结婚9年多的保姆工资。
妻子是保姆吗?法官也颇为犯难。
法官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丈夫与妻子只能是夫妻关系,不能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舒秀华还是保姆吗?不是。
舒秀华与陈春林结为夫妻后,虽然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与其在结婚前任保姆时的劳务付出并无二致,但身份的变更,决定了舒秀华不再是保姆,决定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另行协商一致,无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则由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调整。舒秀华和陈春林协商了吗?没有。
虽然无协商,非保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舒秀华必须“净身出户”。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由于舒秀华生活确有困难,而陈春林有婚前房产一套,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对舒秀华给予一定的离婚经济补偿。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舒秀华与陈春林于2012年2月底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陈春林给付舒秀华9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费。
对于舒秀华来说,这十年的牺牲,最终却只得9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真是莫大的损失。这也提醒了广大的女性,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要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