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资讯  >  男子以兄名义与女友结婚 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男子以兄名义与女友结婚 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文章帮助了85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年龄未到,冒用哥哥身份证结婚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李某与陈某相识后互生好感,便开始恋爱。相识时,男方李某还未满20周岁。1988年6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李某觉得自己与哥哥的模样长得差不多,而哥哥已经过了22周岁。于是,他就偷偷拿哥哥的身份证,以哥哥的名义与陈某领了结婚证。

此后几年,双方生了一儿一女。李某的哥哥知道弟弟擅自用自己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12月21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陈某与李某的哥哥解除了婚姻登记。也就在这几年间,李某的恶习渐渐暴露:稍有不顺心,就对陈某拳打脚踢;而且,他还在外面沾花惹草。

2010年5月,陈某一纸诉状递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她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争执,到底是重婚还是同居?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陈某当初是与他人登记结婚,然后又与自己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陈某犯重婚罪。李某表示,他愿意解除与陈某的同居关系,但是两人并没有共同财产。

法院结合李某与陈某的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一对儿女的证人证言,认定李某的兄长与陈某并没有关系,也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此外,在1988年6月30日的《结婚申请书》上,李某用自己的指纹按在了签名上。李某未申请对此签名的笔迹及指纹进行比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冒用其兄长的名义,与陈某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李某两人在1988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1990年3月11日时,两人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早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现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院欲调解,但两人均无和好愿望。法院遂依法判决,认定二人的婚姻为事实婚姻,准予离婚;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商品房,在李某补偿房屋款项20万元给陈某后,房子归李某所有。

■相关链接

根据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及其第(一)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家庭资讯、离婚资讯、婚姻热点、焦点资讯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