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支付“空床费”才可谈离婚
刘先生和肖女士结婚18年, 因感情不合2006年开始分居。肖女士多次提出离婚,但刘先生不同意。2010年5月,刘先生起诉离婚。“这会儿你想离婚了?行,你拿5万的‘空床费’来再说。”肖女士说自己独守空房4年多,不能白守,5万是精神补偿费。
“空床费”是否该付,各种观点针锋相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向朝阳认为,在婚姻持续期间,若双方签有“空床费”补偿协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如果无证据证实签过“空床费”协议,法院应根据案情,酌情考虑。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明也认为,支持“空床费”不违背立法精神。因为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应承担彼此精神和生理上相互依存的法定义务。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则反对上述观点。他认为,法院必须保证有法可依的立法精神。国家相关法律并无“空床费”立法依据。即使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法律也不能强迫一方“共床”。如是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成了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只能确认“包括性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性履行则要靠夫妻双方自愿,这一自愿取决于各自“魅力”所在,非法律调整范畴。
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朱光辉律师认为,从婚姻的本质看,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身份权利的义务,但《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索要“空床费”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但“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精神补偿费范畴,在民法上,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就是非财产损害,是造成精神上痛苦等。正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未能履行陪伴妻子的家庭义务,对妻子造成的损害直接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妻子是可以在事实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提出精神补偿的要求。
“空床费”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空床费”的明确规定,我们真心期待立法的完善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