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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老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老伴告上法庭

此文章帮助了66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七旬夫妻关系不好,已分居多年。分居后,陈老汉和一年轻女士魏女士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张老太一怒之下起诉离婚。没料想,陈老汉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过户送给了魏女士。为此,张老太再起诉,要求判决陈老汉和魏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至陈老汉和魏女士两人名下。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老汉的行为是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一审判决支持了张老太的诉请。

夫妻分居老汉梅开二度老太起诉离婚

现年70高龄的张老太和陈老汉结婚已有40多年。由于脾气不合,两人已分居多年。分居后,陈老汉与一年轻女子魏女士共同购置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并共同取得了房屋产权。张老太看在眼中,郁闷无比,决意与陈老汉终结婚姻关系。去年8月,张老太向法院诉请离婚。

老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过户给情人

见到张老太决意离婚,陈老汉心中感到一丝不安。为何?因为他和张老太是夫妻,一旦离婚,那就是他和魏女士共同获得的那套产权房的一半将和张老太分割。于是,陈老汉与魏女士商量对策,并决定由陈老汉将自己名下的一半房产转至魏女士的名下。于是,在同年的9月14日,也就是在离婚诉讼期间,陈老汉与魏女士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老汉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魏女士一人所有。同年9月16日,魏女士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老太再起诉要求撤销过户

张老太发现此情,立马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称陈老汉和魏女士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陈老汉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魏女士名下,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陈老汉和魏女士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陈老汉和魏女士两人的名下。

法院审理:老汉行为属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经查明,张老太和陈老汉的的离婚诉讼案,尚在审理之中。

陈老汉和魏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张老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魏女士,其行为侵犯了张老太的合法权益。且陈老汉的在转让房屋时,张老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陈老汉和魏女士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陈老汉和魏女士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由于协议无效,陈老太和魏女士理应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

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若是善意,可以取得房屋。而在本案中,受让人魏女士明显与转让人陈老汉恶意串通,故而不能取得房产。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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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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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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