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程序怎么走?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主导标准。
“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标准,“调解无效”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因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案件,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没有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标准。
我国采取完全破裂离婚标准,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准予离婚,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因此,请求离婚一方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足够证据。如果缺乏足够证据,仅仅因调解无效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离婚诉讼程序怎么走以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从以上内容中我们知道,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执意要离婚的,就要从这方面收集证据,只要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否则法院是不会判离婚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建议事先向婚姻专家律师做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