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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阿全和阿秀是泉州人,2004年结婚,婚后3年育有一子小军(化名)。2011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异,《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后来,阿全把孩子交给阿秀照顾。为了讲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两次签协议,后一份《协议书》约定:“1。儿子归男方,因男方工作不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且男方应每月按时付给女方小孩生活费1000元……5。若女方再婚,孩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但是,阿秀后来发现阿全是一个同性恋,她无法接受,担心儿子跟着父亲,会产生不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今年3月份,阿秀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阿全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在阿全看来,他抚养孩子并无不妥。阿全认为,性取向不同不是病态,不是作奸犯科,他有正常的世界观、人生观,人格没有缺陷,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并使之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不能因为他的性取向不同而遭受歧视,甚至剥夺他抚养小孩的权利。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阿全还详细介绍自己带孩子的经历:阿秀在孩子出生满月后就没有奶水,孩子一直吃他从香港带回来的奶粉;阿秀产假结束后,晚上都是他给孩子喂奶粉。阿全还解释离婚后答应让阿秀带小孩,是因为她再三保证她会让她父母过来帮忙,还考虑到小孩的情感需求,为此他特地租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给阿秀,好让她的父母过来住得舒服一点。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但自2012年6月至今,孩子实际一直随同阿秀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且阿秀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具有抚养婚生子的能力。阿全的性取向异于常人,对小军日后的人生观、家庭观的塑造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法院一审判小军由阿秀抚养,阿全每月应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小军,直至他年满18周岁。判决后,阿全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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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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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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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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