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丈夫沉迷赌博而离婚
张女士和崔先生于2003年结婚。婚后崔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7年至2009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8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
2010年12月,妻子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崔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提出自己欠款8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女士分担。
争议焦点:赌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崔某所欠8万余元赌债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经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三、本案所涉及的赌债,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由于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崔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崔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张女士不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