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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男子起诉前妻,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孩子非亲生男子起诉前妻

年初,33岁的王某和32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彼此感觉也不错,便于199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全部归于女方李某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孩子遇特殊情况的重大费用由王某承担80%。

此后,王某一直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双方也算相安无事。2009年的一天,王某偶然听说童童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弄清事实真相,王某带童童到鉴定单位作了亲子鉴定。最终王某看到了本不愿看到的结果:童童非自己亲生。

残酷的现实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前的抚养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不是亲生,王某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某应赔偿和返还王某支付的抚养费。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返还离婚后原告实际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剥夺了丈夫王某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负有过错责任,应该给予王某精神赔偿。

同时,原告王某对非亲生孩子不具有抚养义务,因被告李某隐瞒了童童非王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离婚后一直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应由被告赔偿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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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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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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