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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犯法吗,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徐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犯法吗

妇人死了丈夫,称其为寡妇。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的人结婚,禁止无配偶的人同有配偶的人结婚。寡妇是死了丈夫的无配偶妇女,寡妇再婚就不是重婚,她依法享有同无配偶男人自由结婚的权利。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综上所述,寡妇再婚,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任何人干涉和阻挠寡妇结婚是违法的。

二、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结婚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事情,没有谁有权利干涉。

(一)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二)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以上就是“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犯法吗”和“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罚”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对于亲属或子女进行干涉的,再婚寡妇可以依靠妇联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向他们宣传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如捆绑、殴打、污辱等,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后果的责任者,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徐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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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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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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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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