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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能否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62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时发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女,2002年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2006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发生争议。;?xml:namespace prefix=o;

原告刘某主张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仅是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房屋,原、被告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认为女儿虽然未成年,但是其可以依法接受赠与财产,既然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就表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了,房产的产权人应当就是女儿,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分割

购房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并且房屋产权实际也是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虽然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有权利接受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就属于女儿的财产了,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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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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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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