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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多年回乡起诉离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473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外出务工多年回乡起诉离婚

原、被告1990年4月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共同去张家港市打工,并长期租张家港市西张镇王某的房屋共同居住,儿子阚小某则在塔山镇随奶奶生活,原告刘某偶尔回来看望儿子阚小某及计划生育检查,阚某则多年没有回来。2004年初,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回塔山老家并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阚某离婚。贾汪法院经电话与阚某联系,但阚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案件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贾汪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本案因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张家港市,故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哈尔滨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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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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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茹律师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省政府法律专家,21世纪公益基金会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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