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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成都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归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有了进一步认识。需注意,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特别是离婚的时候,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你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从而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成都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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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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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法系统,2006年起任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四川业务。
为人坦诚、处事稳重、业务精湛、知识面广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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