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遭受家庭暴力女子携幼女离家
甲女与乙男,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同月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与男方并不认识,由于年纪渐大,在家人的催促下回家相亲并结婚,对男方并不了解。婚后男方常因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女方多次跑回娘家,又多次被强行拉回。女方因不堪忍受暴力,多次想到轻生,但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只好继续忍耐。2009年3月,男方在外喝了酒,回到家里不由分说对女方又是一顿毒打,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暴行,带着年幼的女儿当晚离家出走。
女方在离家出走前曾提出过离婚,但由于男方及其亲属在当地较有势力,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女方离家出走一年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判决准予离婚
经法庭审理,认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且此次离婚据上次提出离婚诉讼已经间隔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个,各不负担抚养费。
律师说法:遭受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将受伤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