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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欠款未了被追债,婚内遗留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回顾:离婚时欠款未了被追债

苏先生与吴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苏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苏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0年3月,债权人苏先生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12万元。

法院审判:夫妻二人共同归还

在法庭上,苏先生诉称,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他俩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未就吴先生向其所借的12万元进行处理。因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吴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

律师说法:婚内遗留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对于讼争的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苏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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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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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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