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夫妻一方借债不还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第二被告为翁某,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初,被告王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交给被告王某现金后,被告王某于同年7月2日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日后归还。之后至今,被告王某未归还借款。因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现原告委托崔萍律师代理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翁某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王某系情人关系。关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之事,被告翁某并不知情,被告王某也不回家,未将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借款与被告翁某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债务
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于法有据,支持原告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王某、翁某负担。
律师说法: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与翁某于200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证明俩被告为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提出,被告王某借款时系与被告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原告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翁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债务是说不过去的,如果翁某认为该债务为翁某个人债务可不承担偿还义务,那么翁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在本案中,翁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不会获得法庭认同。至于被告翁某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是情人关系,相关法律并无任何一条条文规定情人关系会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