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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20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离婚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

张芳和李旺于199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取得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因为性格不合问题,张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旺离婚,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

对于本案中张芳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张芳、李旺承包的是土地经营权,而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不能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张芳能取得相应份额。

律师说法: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最后从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保护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依法分割,张芳能取得相应份额。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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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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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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