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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原配偶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起诉原配偶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马某与朱某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1日生一子朱某某,原被告与2000年12月12日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婚生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后婚生子朱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审理中在征求婚生子朱某某个人意愿时,其称“想跟随被告朱某生活,如果朱某不同意,他现在的房子应分割我一部分,多年来一直见不到被告”。未成年人朱某某因先天性脑积水导致听力障碍。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朱某某自幼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随母再婚后与继父亦共同生活十四年之久,与现在的家庭成员建立了熟悉而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其成长过程中,其父朱某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与朱某某从未共同生活,现被上诉人朱某亦再婚再育组成新的家庭,对朱某某的生活习惯不熟悉,亦未有共同生活之意愿。且未成年人朱某某因身体疾病原因听力略有障碍,让多年受母亲照顾又交流略有障碍的未成年人朱某某离开熟悉的家庭环境,再与新的家庭成员建立关系,显然既需要打破现有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也无法获得比目前更好的关心照顾,不利于其成长。从其成长角度考虑,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判决驳回马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应尽量充分了解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并且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满足未成年人该意愿,保证未成年人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与照顾。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考虑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意愿,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抚养权,应该是在有监护、抚养权的权利人之间变更。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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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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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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