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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要求前夫偿还婚内借款,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女子要求前夫偿还婚内借款

马某与李某本是夫妻。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马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马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马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3年5月,马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庭审中李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其从马某处拿走32000元现金是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所借的这3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马某32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偿还

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借条”,应当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1、李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知道也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李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其从马某处拿走32000元现金是事实;

2、所谓的“款项来源于共同财产,用于家庭支出”的说法也没有事实根据。在庭审中,虽然李某举出一些家庭收入和家庭支出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32000元款项”来源于这些收入,也不足以证明“32000元款项”用于这些家庭支出;

3、借条足以证明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使借条中的“32000元”的款项来源于家庭收入,但从借条内容上,也应当认定李某出具的“借条”是李某和马某对该笔款项归属的约定,即约定为马某所有。李某与马某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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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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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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