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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父亲再婚拒绝赡养,婚姻自由不应受儿女赡养要挟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儿因父亲再婚拒绝赡养

女儿结婚以后,常常一个月都不来家里看望一下,即使未了也是冷言冷语对老人甩脸色,这使得老人感觉既孤单又伤心。后来李大爷经人介绍和杨大妈结了婚,但是由于他们都没有工作,实在难以维持生活。于是李大爷就向女儿要求每个月给他们200元的生活赍。

但是女儿说,李大爷已经和杨大妈结婚了,就应该由杨大妈来照顾他的生活,生活费应当由杨大妈的儿女来承担。李大爷想去法院告这个不孝的女儿,但邻居说法院判决时间比较长,等判下来他早就饿死了。

婚姻自由不应受儿女赡养要挟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例中,李大爷的女儿应对李大爷尽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有权利要求女儿付给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李大爷的女儿不能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至于李大爷担心诉讼时间过长影响到自己的衣食生活,相关法律对此有另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大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自己目前的生活。

本案例中,李大爷和女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女儿应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生活艰难,迫切需要女儿给付抚养费,而且每个月200元的赡养费女儿也完全有能力支付,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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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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