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1982年,陈明学与何丽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养了一女陈小芬。1992年12月,何丽丽生下了一个儿子陈国新。2000年10月,陈明学与何丽丽因性格不和,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2年,陈明学得知陈国新并非自己亲生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丽丽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但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陈国新系何丽丽婚外生育,判决何丽丽赔偿陈明学1.1万余元。
2014年年初,陈明学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何丽丽故意隐瞒陈国新非自己亲生子的重要事实,致使其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能否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中,何丽丽以欺诈手段与陈明学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的是陈明学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法院依法向陈明学释明后,其表示不变更诉求,故陈明学的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驳回陈明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