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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屡教不改,妻子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丈夫吸毒屡教不改

湖南省湘潭县女子李玲与丈夫陈广南结婚八年,陈广南的吸毒史也有八年。李玲一次又一次的原谅和宽容,最终却换不来浪子的回头。为了女儿,也为了自己,李玲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他离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李玲和陈广南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8月便生育了女儿,现在某小学读书,与李玲共同生活。李玲和陈广南刚结婚时感情尚可,但在小孩出生后,陈广南便开始吸毒,李玲经常劝告丈夫不要吸毒,但丈夫把妻子的话当耳旁风。

2013年9月,陈广南被湘潭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且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其后又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湘潭市公安局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因丈夫吸毒,且屡教不改,李玲与陈广南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

妻子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玲和陈广南结婚后,陈广南吸毒成瘾,屡教不改,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且现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加之陈广南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无维系婚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玲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遂法院判决,准许李玲与陈广南离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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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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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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