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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约定房产赠与但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能否撤销赠与?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夫妻约定房产赠与但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06年1月23日在A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4月12日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A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双方无子女;二、双方共有的位于B县威尼斯水岸9栋楼2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套归王某某所有,双方共有的位于郑州紫金山路C小区19栋2008号的楼房一套归赵某某所有,购买的比亚迪汽车一辆归赵某某所有,双方各自其他私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三、双方债务由赵某某偿还。”B县威尼斯水岸9栋楼2单元202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是王某某。协议离婚后,王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给赵某某出具了“将位于B县威尼斯水岸房屋一套无条件归赵某某所有,无条件负责过户手续”的证明一份。后王某某于2011年1月19日将该房屋以1579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常某某。赵某某认为王某某无权售房,在出售房屋后应该将房款交给赵某某,为此引起诉讼。

赠与方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赵某某、王某某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对赵某某、王某某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赵某某、王某某应当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赵某某、王某某已经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已经生效,在2010年4月12日,王某某根据离婚协议已经取得了位于B县威尼斯水岸9栋楼2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赵某某诉称的王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给赵某某出具的“将位于B县威尼斯水岸9号楼2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一套无条件归赵某某所有,无条件负责过户手续”的证明是对离婚协议变更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具体理由如下:(1)赵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协议离婚时已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分割完毕,在赵某某、王某某登记离婚后该协议已经生效,王某某已经根据离婚协议取得了B县威尼斯水岸9栋楼2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该离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本案赵某某、王某某的离婚协议在2010年7月16日以前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的变更;(3)赵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变更协议的事由。公民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王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给赵某某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无偿将房屋给赵某某,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应视为将房产赠与给赵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本案,赠与物是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王某某没有将房屋过户给赵某某赵某某,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赵某某赵某某,在此情况下王某某有权撤销赠与。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律所,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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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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