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结婚证加盖村委会公章

1982年,熊某、衷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85年7月25日领取由熊某A县城东乡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3年起,双方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2010年9月25日,熊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2010年9月29日熊某、衷某因离婚之事打架。此外,(1)熊某、衷某婚后于2008年12月建盖坐落在B市崇安街道村尾村24号房屋一幢房屋(一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2010年10月15日,衷某出具一份收据,其中记载了衷某领取卖山款18 000元等项内容。

该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熊某、衷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熊某、衷某虽于1985年7月25日领取结婚证,但该结婚证上体现发证机关加盖的是熊某A县城东乡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违反了国务院1985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1980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第七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较远的,交通不便的地方,县(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就近的有关基层单位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该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熊某、衷某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熊某、衷某不能和好,故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鉴于双方共同建盖的坐落在B市崇安街道村尾村24号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分割,可暂由双方共同使用;衷某提出要求熊某返还六钱金戒指、17 000元及医保证等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不应支持熊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结婚登记工作可以由就近的有关基层单位办理。但是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工作的权利,因此结婚证即使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