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患有酒依赖症
原告张女与被告张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于1994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张甲。同年11月21日,张女与张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甲由母亲张女抚养。后张男为分得单位住房,于2000年8月23日经法院调解,张甲改由张男抚养,但实际上张甲仍随母亲张女共同生活。后由于张男仍未分到房,张女又起诉要求自行抚养张甲。2002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张甲由张女自行抚养。后张甲一直随张女共同生活。现张女诉至法院,称张男以探望张甲为名,多次到张女家中闹事,并强行接走张甲,使张甲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故要求中止张男探望张甲的权利。经法院查明,被告张男离婚后,经常酗酒,现患有“酒依赖,酒中毒致精神障碍”。近两年来,多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张女抚养张甲期间,张男经常因探望张甲与张女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张男探望张甲期间,曾打伤过张甲并妨碍其上学。现张甲亦表示不愿张男对其探望。
无权继续探望子女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被告张男现患有酒依赖症,该病对张男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且张甲本人表示不愿张男对其进行探望。本院对张女诉请中止张男对子女探望权之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中止被告张男对张甲的探望权。
律师说法: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于酒依赖症可能导致精神障碍,该病对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患有酒依赖症的父母一方,人民法院应中止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