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一方去世
王女士与赵大爷同居十年,今年年初赵大爷去世,王女士主张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王女士对赵大爷的财产有继承权。那么王女士与赵大爷同吃同住,共同生活十年,与大多数夫妻一样,那么是否王女士在赵大爷去世以后有继承权呢?
二、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狭义上来说,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探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婚姻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
(二)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一方依靠另一方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抚养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所以,王女士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对赵大叔财产的继承权。如果王女士的情况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赵大叔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