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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协议离婚后欲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08年8月,张某某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某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某某,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某某又因小事殴打张某某,忍无可忍的张某某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8日,张某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某某辩称:他和张某某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何某某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某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某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判决,何某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何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张某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某某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是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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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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