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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承租公房,在离婚纠纷中应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1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租公房分割引纠纷

欧阳某某、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1995年5月29日,欧阳某某所在单位上海图书出版贸易公司套配了上海市闸北区陆丰路某号506室房屋(以下简称陆丰路房屋),承租人系欧阳某某,建筑面积53.67干方米,1998年2月欧阳某某离家出走后,陆丰路房屋由周某某管理至今。1999年11月,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和欧阳某某离婚.。周某某已于2003年10月再婚。经欧阳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陆丰路房屋进行估价,估价结果为:陆丰路房屋的使用权价值为75万元。现双方因陆丰路房屋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当事人只能分割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欧阳某某、周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因欧阳某某下落不明故对双方共同居住的陆丰路房屋暂由周某某居住使用,未作处理,现欧阳某某、周某某分歧较大,协议未成,故法院依法判决。陆丰路房屋虽然系欧阳某某承租的公房,但其来源是周某某提供其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给欧阳某某单位进行调配,欧阳某某自1998年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7月出现,期间陆丰路房屋由周某某长期管理,因此离婚后周某某亦可承租,周某某并应给付欧阳某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款。现周某某要求陆丰路房屋由己承租,自愿给付欧阳某某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已先行交纳部分房款20万元,周某某对于房屋租住和房屋补偿款的意见,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市闸北区陆丰路某号506室房屋由周某某租赁使用,欧阳某某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说法:

所谓承租房其实是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从目前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来看,虽然许多承租房已经买成了产权房,但是在离婚纠纷中仍有涉及一些承租房的案件存在。而这些承租房屋的分割由于涉及到一些当年房屋政策,因此法律关系较为混乱。

承租公房的分割不同于一般房屋的分割,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承租公房的来源与贡献,结合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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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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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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