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举债超日常所需
王某荣、熊某系夫妻关系。王某荣出具借条,向夏某海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荣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某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荣、熊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法院判决: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于王某荣与熊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明王某荣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故在夏某海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熊某与王某荣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荣的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两种情况: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相互之间拥有家事代理权,故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但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但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规则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某海亦主张王某荣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某海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某海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某荣的借款为王某荣、熊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夏某海在与王某荣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某海要向王某荣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荣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某海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荣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故本院对夏某海主张的该款项用于投资的事实不予认定。熊某上诉提出本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夏某海要求熊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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