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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外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黄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故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2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被告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被告也未联系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楚某云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楚某云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黄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曾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黄乙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双方感情确已淡漠,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二、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楚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陆某与被告楚某云离婚;二、离婚后,原告陆某与被告楚某云所生之女黄乙随原告陆某共同生活;三、离婚后,原告陆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律师说法:

另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期满视为已送达,此时如果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律师提醒:对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或者已死亡。

以上是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外一方能否起诉离婚?”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案情简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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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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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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