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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共有妻夫妻平分

此文章帮助了100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从开始的甜蜜婚姻,到如今对簿公堂当面对峙,二十二年的婚姻互相没有留恋,只有憎恨。在这场持续三年的离婚中,妻子发现丈夫私自将公司注销,却又以亲戚名义重起炉灶,妻子认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应当有份。2012年3月16日,这起恩怨纠结的离婚案件终于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夫妻不和纠缠多年 离婚未果转移财产

赵先生和妻子齐女士近几年来因为许多原因感情不和,纠缠打闹长达三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年6月赵先生诉讼离婚被判不准后,2010年2月就将在上海办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杀到上海,并请人调查。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妻子,丈夫赵先生仍然下定了要离婚的决心,于2011年1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

离婚时可以转移财产吗 双方各执一词

“还在打离婚官司的情况下,他竟然将在上海办的蒸蒸日上的公司注销,而且还以亲戚名义重新开了新的公司”,作为被告的齐女士非常愤怒的说,她认为赵先生此举就是要隐慝财产,为达离婚目的而恶意转让自己的财产。

原告赵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而且齐女士举证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并当庭提供了准予注销通知书,以此证明公司已在2010年2月1日被注销的事实。

法院判决为共同财产 妻子获得应有公司股份

法院经过审理审查相关证据认为,原告于2005年元月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开办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2007年4月工商部门对该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该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虽然该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注销,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350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75000元,鉴于原、被告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但未好转,还更加恶化,感情彻底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车辆应得价款;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原始股份人民币175000元。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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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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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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