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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反悔离婚协议 重新分割财产被否定

此文章帮助了85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协议有约定 财产分割不明确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结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受质疑

离婚后,女方韩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韩美反悔不应当支持。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已完毕的意思就是,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韩美名下的财产(汽车、存款)归韩美,我名下的财产(房产)归我所有。更何况,两个儿子由我抚养,我适当多分财产也是符合情理的。

能否重新分割财产法院给出否定答案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律师建议:慎签离婚协议 明确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双方或一方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为了早日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不是很慎重,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也不明确。有的没有将财产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有的实际上双方尚未就财产进行具体协商,或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要求,要求对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往往嫌麻烦,因此往往以一句 “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应付了事。殊不知,这寥寥数语,却会在日后引发更多的烦恼和纠纷。

本案就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只有这么一句话,当事人双方对此产生了歧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主张的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未涉及的财产? “财产已分割完毕”,通常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在离婚时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本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对究竟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具体说明,但经过分析可以判断:首先,系争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并非一方隐匿的财产,男女双方对此均知情;其次,女方在离婚时对系争房屋的登记情况也完全明知,因此,离婚时维持财产登记现状不变或保持财产实际控制现状应当视为双方对“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意思合意以及实际履行。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的女方主张分割房屋等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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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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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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