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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去世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40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前夫去世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2008年,冯女士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与施某离婚,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为缺席判决,因冯女士未完全掌握施某财产状况,故而向法庭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故依照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法院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

冯女士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刘某,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坚决不认可冯女士有权分割施某的遗产。双方分歧意见大,多次协商未果,冯女士遂将刘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分割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二、此事件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冯某与施某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在2008年离婚时,冯某并不知道施某在其工作单位有股权,导致冯某不行使权利。直到施某去世后,冯某才知晓施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5年才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施某持有股权为施某与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施某与冯某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近日,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冯某享有“海口某土产公司”的3.825股股权;冯某继承分得施某的股权分红补贴总额32353.14元中的50%即1617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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