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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讲座犯烟瘾 哪些场合是禁止抽烟的

此文章帮助了49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文章讲座犯烟瘾 

一则文章上戏讲座犯烟瘾的新闻登上头条,除了文章本人的明星效应外,也是因为在现代抽烟这一不利健康的行为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10月17日,文章、汪启楠现身上海戏剧学院红楼《踏入影视圈的第一步》讲座,与上戏学生面对面探讨影视艺术和文化。在讲座期间,文章不仅时饮啤酒,还手不离烟,时犯烟瘾。在讲座现场直接喷云吐雾,似激发自己的演讲思路。

以前公共场合不要抽烟,多是建议性的,只有少数地方有禁烟的强制规定。在车站、公交车上、广场等场合抽烟的行为,对于不抽烟的人、尤其是女士和孩子来说,实在是十分不舒服的感受。

随着人们对健康关注的提高,人们开始坚决的拒绝抽二手烟。公共场合禁止抽烟的标语也处处可见。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对以上行为进行处罚。

二、哪些场合是禁止抽烟的

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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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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