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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么?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长春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手费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由于双方经济收入的变化、利益的冲突以及追求个性自由的理想等诸多因素,往往会导致恋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离异。再者,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市场观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已溶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间的感情、同居行为、婚姻关系等似乎可以量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

二、“分手费”的法律特征

(1)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3)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4)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

长春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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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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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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