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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闪婚小姐不肯转行 夫妻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11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闪婚小姐不肯转行

网易新闻讯:南宁男子爱上“小姐”,闪婚后妻子却不肯转行。今年初,南宁的韦先生与一名“小姐”小莉(化名)戏剧性相识、相恋,并闪婚。韦先生说,小莉告诉他,自己离婚后做服装生意失败,欠下十几万元债务。因为要还债,还要抚养儿子、赡养父母,她只好去“××保健”工作,已经做了一年多。婚后,韦先生难以忍受小莉的“工作”,劝她转行,而小莉却坚持“再干一年”。 面对现实的无奈,两人矛盾升级、争吵不断。相信小莉会做这样的“工作”一定也是有很多的无奈。身为丈夫的韦先生想要拯救妻子脱离苦海的心情我们也能理解, 希望二人能早日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小莉也能早日过回正常的生活。

夫妻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理解小莉想要为丈夫减轻负担及时还债的心情,但其挣钱方法确实欠妥。”卖淫“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小莉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规,同时在道德上,小莉的工作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当然,韦先生既然已经撇开成见与其结婚,就应尽到婚姻中的扶养义务,担负起责任,及时帮助妻子拜托这种困境。

以上即为为您介绍的夫妻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您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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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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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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