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旬老翁娶小40岁妻子5天离婚
广州日报讯,一名“30后”老人和一名“70后”妇女喜结良缘仅5天,妻子就愤怒地将年迈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在饭桌上经廖某的“干爹”华某介绍相识。认识当天,双方便开始谈论结婚事宜。黄某问廖某有什么要求,廖某回答结婚只有两点要求,一是黄某要为其购买社保,二是黄某的住房要给其终身居住。黄某表示同意并写下书面承诺书,双方开始交往,并于同年6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刚拿到结婚证仅5天,妻子廖某便告诉丈夫,称其母亲要黄某拿出30000元礼金才同意两人结婚。黄某没有答应,廖某则生气离开。后因两人协议离婚不成,一怒之下,廖某遂起诉至曲江区法院。最后曲江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
法律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本案中廖某与黄某认识当天就开始谈论结婚事宜,廖某与黄某结婚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双方并无深厚的感强基础,婚后5天,因黄某未能满足廖某要3万元礼金的要求,廖某提出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