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女婿买岳母房被逼签合约
根据之间网报道,近日,杭州某法院审理了一个颇为奇葩的案子。双方当事人是小陈(化名)和他的前女友、前女友的妈妈。小陈要求前女友家,还给他属于他的房子。
根据小陈的介绍,2014年他通过相亲认识了“白富美”青青,两人于是成了恋人。
后来青青的妈妈王某提议,把自己名下一套60平方米的公寓卖给小陈,让小陈能在结婚的时候拿得出手一套杭州的房子。小陈的律师说,买卖流程是正规并且明确的,同时也是通过合理的市场评估,最终房子定价190万元。但这套房子,一直是王某和青青在居住。
最终,小陈和青青还是分手了。王某多次到医院找小陈闹。于是在小陈做了一天手术的一天,小陈被王某“请”到了家里。在一种高危的气场下,王某强制小陈签了一份条约。小陈的律师当庭播放了当时的一段手机录音,是王某铿锵的声音:“你不签,我就砍掉你一只手,让你做不了手术,我坐牢也不怕。”随后是一记清脆的耳光声。
这份条约要求小陈承认:买房子的时候低于市场价120万元,如果以后卖掉房子,升值部分全部归王某,而且还要承担120万违约金。以及,小陈付的房款都是用来购买家具了,如果要退房,就把家具退给他算了结。最雷人的是,条约背面还约定,如果小陈不和青青结婚,就要赔偿1500万精神损失费。
二、情侣分手能否要青春损失费
如此强势的“准丈母娘”也是让人不知所措。那么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索要的1500万精神损失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所谓“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等,无论是正常的恋爱关系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终结,索要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精神损失一般是指。以侮辱,诽谤,贬损或者丑化等行为侵害她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从而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所需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由分手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青青妈妈的这种诉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