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婚前相处的很好,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最后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并不容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调解为主要原则的,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第一次不会判离。那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我们通过下文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婚后经常吵闹,回娘家后提离婚。
原张某某、被告伊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27日在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伊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9日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19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伊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伊某甲由被告伊某某抚养;位于本县黎明小区附33栋楼2单元102室住房一套归其所有;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伊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不准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张某某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其要求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因家庭琐事闹离婚法院未判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的案例介绍。由于婚姻法中并未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详细情形进行规定,所以,单纯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会很困难。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起诉离婚之前及时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必要时一定要及时聘请律师,帮助自己顺利走完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