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因家庭琐事闹离婚法院未判离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因家庭琐事闹离婚法院未判离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8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很多夫妻婚前相处的很好,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最后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并不容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调解为主要原则的,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第一次不会判离。那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我们通过下文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婚后经常吵闹,回娘家后提离婚。

原张某某、被告伊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27日在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伊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9日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19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伊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伊某甲由被告伊某某抚养;位于本县黎明小区附33栋楼2单元102室住房一套归其所有;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伊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不准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张某某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其要求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因家庭琐事闹离婚法院未判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的案例介绍。由于婚姻法中并未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详细情形进行规定,所以,单纯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会很困难。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起诉离婚之前及时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必要时一定要及时聘请律师,帮助自己顺利走完离婚程序。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