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夫妻10年寄养8名孤儿
12月12日下午,参加完颁奖仪式后,胥正华穿着红色毛衣,约了三个同伴打车去往天安门。去北京前,她曾答应儿子,无论如何都会拍一张天安门的照片带回家。按下相机快门时,这位从没出过四川的广元妇女觉得圆了心中的一个梦。
胥正华口中的儿子名叫陈力,是福利院寄养在她家的孤儿,从出生至今已超过9年。事实上,陈力并非寄养在家里的第一个孩子。从2006年至今,有8名孤儿在她家生活,其中6名已先后被美国、西班牙、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好心人领养。
尽管娃娃们已身在千里之外,胥正华的手机里还留着他们的照片,“时不时要翻出来看下,毕竟是我们的子女,不管在哪里,都希望娃娃们过得好”。(北青网报道)
领养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除去这几条硬性指标,在我国,收养中还存在一些“潜规则”导致合法领养十分困难。律师杨支柱就曾记录了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养一名弃婴的事件。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更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民政局的相关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收费标准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在立法层面也是同样,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也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衷心希望相关制度能够早日健全起来,让本就失去家庭关爱的孩子们有更多机会获得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