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猥亵补课女生反诬被勾引
近日,闵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收到一条短信,发信人是一位受害少女小星的母亲王女士。
小星在补课时被老师钱某猥亵。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钱某被判刑两年半,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据悉,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签约的老师,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小星的猥亵行为,还辩解是被害人小星“诱惑勾引”自己。
为了有力指控犯罪,戳穿钱某的谎言,司法部门展开了调查。针对钱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在学校的品行表现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又加强了对被害人案发后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测量材料的调取。在大量证据面前,钱某的谎言被一一击破,最后钱某部分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二、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管制、缓刑禁止令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从业禁止”的处置措施,我国刑法在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正在日趋完善,但“从业禁止”作为一项新的措施和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