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小三签下3000万抚养协议
中国网讯:在生意场上,老王一度是个成功商人的典范。而在情场上,他也春风得意,娶了个小他近10岁的能干媳妇,有个幸福家庭。但老王还不满足,偷偷包养了一个小他20多岁的小三,生下一个私生女后,他与小三签下3000万元抚养费协议,并当即支付1000万元。后来生意遇挫,老王想向小三讨回1000万元,小三不干,官司打上法院,这下纸包不住火了,愤怒的媳妇与老王离婚,小三也另寻新欢。但这个天价抚养费协议还算不算数呢?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涉及的抚养费协议,虽约定是以抚养费名义支付,但约定的金额远远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老王单独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抚养费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考虑到这个孩子患有癫痫,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应相对高一点。
于是,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王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108万元;被告返还老王1000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108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892万元给老王。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无效
在以上事件中,因为老王在支付1000万抚养费时,使用的是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征得其妻同意,属于一种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妻子,作为共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合法所有权人的救济手段。虽然本案中老王对小三的给付是基于扶养义务,不是赠与行为,但仍是一种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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