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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女儿被逐出家门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李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生下女儿被逐出家门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丙。自从原告生了女儿后,原告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婆媳关系紧张。被告作为丈夫,对原告百般不满,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儿赵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负责照顾。原、被告从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法律主张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初中同校同学,于2004年相识,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丙。婚初,夫妻感情良好。自原告生育女儿赵某戊,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经常因照顾小孩问题发生争执,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转淡,并从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儿赵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负责照顾。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坚持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双方对离婚及婚生子扶养均没有异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故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精神损失费的索要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众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也过于浮泛。实践中,其数额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结合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所以,当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为您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

南宁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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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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