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百万借款找谁要
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红于201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1日登记离婚,约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被告杨某于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31日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150万,已经偿还40万,余款迟迟不予给付,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付息,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39.6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两名被告于2014年先后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约定利息2%,后被告偿还了4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借款80万元),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末。杨某向刘某借款发生于其与王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杨某与王某红虽已离婚,且双方约定债务由杨某负担,但杨某与王某红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王某红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王某红主张本案借款用途不是家庭生活,而是放贷,属杨某个人债务。本案杨某借款用于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属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故王某红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王某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对丁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杨某追偿。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后的债务怎样承担
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市被告王某红对这笔债务是不是负有还款义务,杨某向刘某借款发生于其与王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杨某与王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红主张本案借款用途不是家庭生活,而是放贷,属杨某个人债务。本案杨某借款用于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属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故王某红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市场发展做出了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就24条来讲,遏制了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债权人的现实问题,规避了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千变万化,法律法规也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具体和完善,所有当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