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隐瞒贷款
被告韩艳雷因个人名下商店的经营需要向原告贷款,于2013年4月24日被告韩艳雷与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人民币,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随后贷款发放,债权到期后,被告韩艳雷拒不履行偿债义务,被告汤丽也以二人已于2016年4月份登记离婚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韩艳雷偿还本息;2、被告汤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韩艳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汤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法院查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作为贷款人(乙方),被告韩艳雷作为借款人(甲方),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情况属实,双方无异议,对于被告汤丽主张二人已于2016年4月份登记离婚,但未能向本院提交离婚登记手续,即使二人所述离婚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该笔借款产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被告汤丽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被告韩艳雷的借款有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关系存续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有,则该债务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随着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的出台,使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更加具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性质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当遇到这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