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弃34年寻亲
为了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完整,浙江金华义乌市34岁的杨琳女士希望能通过媒体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1983年6月下旬,刚出生不久的杨琳被遗弃在浙江金华义乌县(1988年撤县建市)政府大院内,襁褓中有一张年庚、30元钱、一个奶瓶和一包奶粉。

在年庚里,杨琳的父母还向未知的养父母发出了美好的约定--"可以在孩子长到16岁时于端午(阳)节日在义乌火车站售票门口手捧鲜花者就是亲人。如端阳碰不到10月1号可以,相认时以此纸为凭。"
杨琳已经结婚生子,她告诉澎湃新闻:"当第一次看到这张年庚时我已经26岁了,早已过了信中与亲生父母约定的时间。养父母对我不错,但我希望人生能更完整,知道自己是哪里来的。因此,我想跟亲生父母见上一面,让他们知道我过得很好。"
丢弃婴儿或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某指出,弃婴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已严重侵犯了婴儿的受抚养权甚至生命权。若情节轻微,只有受害人或对受害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自诉,才有可能立案,而受害人不会说话,其身份往往又难以确定,故作为自诉案件,婴儿的权益难以维护。而情节严重的弃婴行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婴儿不能表白和主张权利,很容易引起公安人员的忽视,很难在思想上将其等同为成人实施的刑事犯罪。由于很多遗弃者是为躲避计划生育,才从外地流动到当地的,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故公安机关往往难于核实查证、认定罪名,更不要说最终移送起诉,绳之以法了。
相关法律知识:
1、遗弃婴儿或买卖、拐卖儿童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家法律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发现弃婴应如何处置?
任何单位和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报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捡拾的弃婴转送他人或私自抱养。
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将该弃婴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