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后两年丈夫离家出走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3月29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丁某(13岁)。现因原、被告感情不合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丁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事实所享有的抗辩权。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2年3月29日办理登记结婚,2003年1月28日生育男孩丁某。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丁延龙于2014年10月1日离开家至今未归。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标准。被告丁某2014年10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原告王某以与被告丁某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丁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丁某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丁某至今下落不明,丁某可由原告王某抚养,并暂负担抚养费,待被告丁某有下落时另案解决。原告主张财产归被告,因被告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财产不宜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一方下落不明怎样离婚
本案中,被告2014年10月1日离开家至今未归,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事实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故法院判决离婚。
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被称作公告离婚。
综上所述,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审查不能太机械,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期限,适当的弹性,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会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给出专业的建议,为当事人寻求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