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认识,于2009年12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1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10月22日生育一个儿子名王某某。此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同月9日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带领生活。本案中,原、被告认可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精神抚慰金赔偿等问题有较大争议,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4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4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确定抚养费的月给付数额并按年度给付。
律师说法:抚养费用可以一次性付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的月给付数额并按年度给付,不可以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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